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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19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两办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
   (一)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部人员的;
   (二)招待所(宾馆)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
   (三)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登记,将校内私人住宅长期(一个月以上)租、借给学校以外人员居住的;
   (四)使用临时工、保姆或容留其他暂寄住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的;
   (五)来校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未将工场住宿人员名单报送主管部门审验登记的;
   (六)其他违反校园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本规定又未规定的行为,可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由保卫处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送达组织人事部或学生工作部。由组织人事部依据《西南石油大学教职工奖惩实施条例》对职工进行处理;由学生工作部依据《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对学生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校内人员是指校内师生员工、家属、子女。
   第二十条  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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