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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关文件的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10-04-19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人事处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薪〔1994〕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养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居住在成都市、省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人每月按机关单位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的70%计发(我校现按187元/月标准执行,其中含);居住在县(市)及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机关单位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的60%计发(我校现按138元/月标准执行);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按机关单位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的50%计发(我校现按115元/月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机关单位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可在上述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50%;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上述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30%;
  3、死者遗属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上述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20%。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定办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其本人月工资收入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及科员职务工资二档、级别工资十三级的三项之和为标准。凡本人工资收入在此标准及以下者,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此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在由学校给予补助。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3、企业单位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没有按劳动合同规定岗位(职位)相对应工资标准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收入基数。
  4、离休、退休人员:以离退休费为基数(含离休、退休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相应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
  (二)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三)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六)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七)对享受了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学校将定期(一般为1年)走访、函调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将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本解释未尽事宜,从其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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