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保证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3]40号)和四川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末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2003]2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在学校聘用过程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学校教职工及因被解聘等各种原因内部下岗人员。
第二条 对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学校聘用人员的分流管理办法:
1、离岗待退:
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离岗待退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2、自谋职业:
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学校与己签定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3、待聘:
对在聘用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学校聘用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12个月,待聘期间由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学校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学校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