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未聘、内部待岗人员分流及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0-04-19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人事处
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第1~3个月:发基本工资和政策补贴 第4~8个月:发基本工资 第9~12个月:发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50%的活的部分 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条 对不愿意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原与学校签有聘用合同的,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由于学校两地办学,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在南充校区的,当地指南充市;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在成都校区的,当地指成都市。 第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之处,按本意见执行。 第六条 本意见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BR>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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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西南石油大学有关职工退休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执行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关文件的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