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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19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两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严禁把上访内容转交或者传播给被指控单位或者当事人;任何上访信、电、上访内容以及信访人信息不能外泄;不能私自扣押任何上访信、电、上访内容;对涉及办事人员的信访,办事人员应回避。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㈠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㈢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㈣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况作以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接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具体工作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㈡对在接待部门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
   ㈢携带危险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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