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19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两办
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群众来信,学校督办与信访科将按照来信内容分类送交有关校领导阅批或直接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学校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学校各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督办与信访科书面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到学校办公室督办与信访科进行信访活动的,学校办公室指定督办于信访科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单位,限期45日内作出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将信息反馈学校办公室,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和学校办公室,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承办部门未能办结交办信访事项的,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单位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但应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办公室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请承办单位、复查单位重新处理或直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单位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之信访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之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对信访工作亲自督查督办,同时在学校督办与信访科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督办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请人约谈督办、派人实地督办和有关单位联合督办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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