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19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两办
㈢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㈣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问题,并在学校各单位设定或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该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5人,且应当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确需走访学校党政领导的,须经学校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或由学校督办与信访科予以接待。 第十条 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写《西南石油大学来信来访登记表》。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信访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全校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学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设督办与信访科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学校各二级单位选任若干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办理其单位内部的信访事宜。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学校各二级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协调员负责本单位日常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承办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来信内容进行研究,调查、分析、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当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并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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