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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05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投诉和受理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且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实名,不愿署实名的,可以匿名投诉。投诉人采取口头形式投诉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有两人在场并作好笔录,要求投诉人签字(投诉人不愿签字的,参与笔录的两人均应签字)。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说明投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要求。
   第八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干扰和影响工作秩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投诉人,更不能打击报复。
   第十条 受理投诉的部门一般为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  根据投诉人自愿,也可向其他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向有处理权限的机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部门接到投诉后,一般应组成由受理投诉的部门、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进行,不得偏袒一方、歪曲事实。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小组依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对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和违纪性质进行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提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的处分意见和建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实名投诉的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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