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策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三) 学校党委及二级单位分级负责原则;
(四)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为学校管理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在工作中不作为,导致重大事件,或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