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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05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党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策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三) 学校党委及二级单位分级负责原则;
   (四)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为学校管理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在工作中不作为,导致重大事件,或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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