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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21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百度法律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耕地作墓地;
   (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
   (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
   (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
   
   第四章   丧葬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三条 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立为火葬或土葬服务的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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