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21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百度法律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耕地作墓地; (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 (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 (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 第四章 丧葬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三条 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立为火葬或土葬服务的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