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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21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百度法律

(1996年10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 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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