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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21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百度法律

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 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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