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离退休工作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发布时间:2010-04-17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扫一扫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