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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发布时间:2010-04-17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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