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教职工住房购房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18    撰稿:未知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校内各单位:
   我校部分院(系)于2002年从南充校区搬迁到新都校区,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成为影响学校稳定、发展的潜在不利因素之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得到了南充市人民政府和新都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学校拟在成都和南充两校区修建教职工住房,以解决教职工住房遗留问题。现将新建教职工住房购房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原则
   学校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包括双职工家庭)只能在成都或南充校区登记购买一处新建住房。
   二、登记条件
   1、成都校区住房
   (1)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校在成都校区未购房的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在成都校区购有住房的双职工,于2007年9月28日前离异的,没有住房一方可以申请重新购房,但需出示离婚证原件备查,并交复印件;
   (3)在成都校区购买过住房,经主管部门同意、更换了户主,需要重新购房的,需提交更换户主情况说明。
   2、南充校区住房
   (1)在成都校区修建最后一批集资房前(即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未在成都校区购房的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在成都校区修建最后一批集资房后(即2003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确因工作岗位在南充校区且在成都校区未购房的在岗教职工,需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学校住房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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