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在成都市以外的部分教职工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31    撰稿:未知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校门户网

   8.无职业夫妻投靠需下岗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9.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0.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有未成年子女随迁)
   二、在校外购房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不含购房交款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增加以下材料:
   1.小区入住证明及派出所地址录入证明(原件)
   2.购房交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凭以上手续到思学楼B113或新都区公安分局,经民警审核材料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和户口簿(集体户不需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下户手续,打印《户口迁移证》;
   3.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及每人一寸彩照一张(16周岁以上)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打印户口簿。
   咨询电话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办证中心咨询电话:028-83964806。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石油南路派出所电话:0817-26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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