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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时间:2010-04-17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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