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南石油大学创建于1958年,原名四川石油学院,校址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隶属于原石油工业部,1970年更名为西南石油学院,2000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部委院校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2002年学校主体搬迁到成都市新都区。2004年原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2005年学校更名为西南石油大学。2013年学校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2年入选国家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弘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践行“明德笃志、博学创新”的校训,坚持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致力于建成以工为主、石油天然气及其配套学科世界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能源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南石油大学,简称西南石大;英文名为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WPU。
第三条 学校现有新都校区和南充校区。新都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南充校区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油院路30号。
第四条 学校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办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是教育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四川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高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管理者、共建者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项。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可以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学校有权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突出石油天然气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联合培养和来华留学生教育。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
(一)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二)合理设置学校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三)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四)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内部巡察,作为学校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一节 学校
第二十六条 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提出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方案或建议。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分配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拓宽办学经费筹措渠道,接受校友和社会捐助。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把学校办出特色、办成一流。
(六)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学校发展战略要求,提出学科专业增长、交叉、融合、调整方案,组织制定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全面负责招生、就业、创新创业工作,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努力培养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受其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其中,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议题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和风险性评估。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设立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为地方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产生,经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应坚持学术民主,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和通过学位授予相关文件以及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并决定学科设置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学科或跨学科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评估与督导专家委员会、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财务预算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组织,各组织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下,由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常任代表委员会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会议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学校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院
第四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根据国家学科设置办法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自主设置学院,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学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履行以下职权:
(一)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设置本学院机构;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绩效酬金发放;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负责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积极开展面向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各学院设学院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学院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学院党委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设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的分支机构,是教授治学在学院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突出特色、科学发展”战略。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十五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优秀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材育人功能,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教材建设规律,不断提高教材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紧跟国际学术前沿,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色,科学制定优势教材建设规划,强化专家评审、名师指导、动态管理和经费保障。实行教材选用集体决策制度和公示备案制度,严把教材选用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
第五十七条 学校始终坚持为社会服务,以服务寻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巩固和突出学校的特色和优势,推动石油石化和能源行业技术进步。加快形成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领域,切实增强学校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服务石油天然气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
第五十八条 发挥学校智囊团、思想库作用,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参与国家、区域和企业的创新活动,鼓励师生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实施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十条 学校健全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研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对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学校对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著名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石油文化和学校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结合办学特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员工哲学社会科学素养,营造校园学术氛围,注重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文化的辐射作用。
第一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跨学科、专业、年级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考试考核成绩、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弘扬以“苦干实干”“三老四严”为核心的石油精神;
(三)刻苦读书学习,求真学问,练真本领,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竞技、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学籍异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七十六条 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应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过信念关、师德关、学术关、教学关、实践关是学校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资格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职员工应具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职务资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按照教师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予以转岗等处理,直至解聘。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管理人员按照工作年限、业绩、岗位职责和条件、任期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聘用。
第八十一条 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勤勉工作、热心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和绩效调整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临聘制、团队薪酬制等分配形式,推行弹性用人机制;实行教职员工退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尽职尽责,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学生;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为了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激励兢兢业业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实行奖励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职责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凡教职工认为本人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九十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反映;相关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有权带薪学术休假。
第九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等。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及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衔接规定,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名誉荣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制度。学校分立、合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接受国家审计。
第一百条 校友是指在西南石油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等。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应充分重视和爱护。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设立西南石油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校友总会定期召开校友会负责人会议和校友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友会重大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鼓励并欢迎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西南石油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发起注册成立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吸引社会各界捐赠,筹集办学资源,增强办学实力。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的保密事项不得公开外,凡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或在校内公开。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开网)、新闻报道、报刊、公告栏、广播、电子屏等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校务公开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监督小组,由校长办公室、校工会、驻校纪检监察组(学校纪委)办公室人员和师生代表组成,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该徽标以“西南石油大学”的英文缩写字母“SWPU”为主要设计元素,四个字母经变化组合构成汉字“西”和“石”,体现“西南石油大学”的含义。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或橙色。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上半部分的白色条块代表天空,校徽位于旗帜的正中央;下半部分的线条象征起伏的山脉和海浪的曲线,添加了两个层次渐变色,代表大地和海洋,大幅红色条块代表地下蕴藏的石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狼格作词、昌英忠作曲的《飞翔》。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s://www.cafeshirokuma.com;学校英文网址为:/en。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 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外籍教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相关文件,享有其相应的权利、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送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