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面部署、协调指导与督查考核全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作用,推进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校园建设,现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其成员如下:
1.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校党委书记;
2.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精神文明建设的副职校领导;
3.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党群部门负责人(含宣传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
4.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秘书:精神文明办公室工作人员。
中共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