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财〔2019〕10号
关于印发《西南石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及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西南石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西南石大财【2017】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石油大学
2019年11月13日
西南石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务期限在90天以内(不含90天)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经费管理。出国任务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出访。
第二条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其他出访主要指学校与境外高校及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四条 因公务临时出国(境)应符合“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由派遣出国任务的校内单位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任务类别。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持因公普通护照。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出国任务、经费预算联动审核。第一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出国任务审核;第二步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进行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审核;第三步按申报人员类型由人事处或组织部进行组织人事审核;第四步经由学校外事工作主管领导签批派员单位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
第二章 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七条 预算总量控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单位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规模,确保年初预算安排的出国经费预算总量在年度执行中不突破。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由校内各二级单位报送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各单位报送情况,编制因公出国年度总预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管理。各单位和各科研项目应当强化预算硬约束,在批准的年度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年度执行中指标和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对于未提交计划的出访任务,不予受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7项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四)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五)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六)培训费,是指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派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各类专业培训。
(七)其他费用,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优先购买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应当购买往返机票(包括在一个国家城市间的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校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国际航线飞行时间(按出境时间计算)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均应当乘座经济舱;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中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专业技术岗1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见附件3)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3)和在外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可领取伙食费和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2)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培训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四)由外资方资助出国培训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培训费用开支的,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相关单位可补足其差额部分。
(五)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必须购买的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资助或派遣学生临时出国,其费用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比赛或其他因公事项,经费来源为预算经费的,住宿费按附件3规定标准执行,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减半发放;经费来源为科研经费的,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标准执行或不予发放。
(二)学生出国其他费用按本办法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旅费由出国人员或所在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经费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越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国际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国外城市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5项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报销时提供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派员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西南石油大学出国(境)经费报销单(见附件1)、护照(包括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等。出国相关费用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签,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出国(境)实际天数与批准天数不一致的,以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上的实际天数及批准出入(境)时段为准。若实际天数超过批准天数,则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需从国内其他城市出境的,国内段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任务一同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馆等外交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四川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馆等外交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四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或不合规票据报销出国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的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西南石大财[2017]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西南石油大学出国(境)经费报销单
2.各国家和地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3.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