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离休干部就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16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1、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应报校医院、离退休工作处备案,在学校确定的定点医院治疗; 2、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经济确有困难,可向学校暂借一定数额的现金(一般情况下每次借款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批,校医院统一办理; 3、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要出具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发生的自费药品、护理费、伙食费等不符合离休干部医疗报销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离休干部定点就医院(校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 南充: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南充市中心医院 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 南充市中医院 新都: 成都医学院附属医院 新都区医院 新都区中医院 成都: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该规定和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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