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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离休干部就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16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1、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应报校医院、离退休工作处备案,在学校确定的定点医院治疗;
   2、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经济确有困难,可向学校暂借一定数额的现金(一般情况下每次借款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批,校医院统一办理;
   3、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要出具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发生的自费药品、护理费、伙食费等不符合离休干部医疗报销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离休干部定点就医院(校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
   
   南充: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南充市中心医院   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   南充市中医院
   新都
   成都医学院附属医院  新都区医院   新都区中医院
   成都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   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该规定和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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