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28    撰稿:    编辑:    审核: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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