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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西南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06]   文章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广大教职工构建和谐校园,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把我校建设成百年名校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学校创收基金中用于福利部分的使用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教职工住房调整、分配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健全定期评议干部制度;

(五)监督和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领导和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教代会决议,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必须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处理和落实的情况。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当选的代表应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建设,有全局观念和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处(部)或二级工会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团。各代表团推选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教代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表,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行政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有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认真收集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教代会制度,各二级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学校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大会表决通过。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代表中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学校教师、职工和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各工作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活动。

各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审议的重要文件,由教代会执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代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二级教代会的单位,依照本规定精神,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应报送校教代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属于校教代会。解释权属于校工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原西南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教育工会

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西南石油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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