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
成都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是一项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是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及保险的范围
参加成都市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350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
(三)参保对象
我校在读所有全日制学生
(四)缴费期限和保险有效期
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缴费时间: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待遇期:老生:缴费次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新生:入校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五)大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及生育保险待遇,其中:门诊报销待遇包括普通门诊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意外伤害门诊报销;住院医疗报销待遇包括基本医疗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
二、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
(一)首诊医院与首诊制
首诊医院的确定:按照文件规定,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
(二)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办法参照校医院官网/xyy/门诊转诊报销相关专题
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
门诊类型 |
自付 |
报销 |
一个保险期内累计限额(元) |
普通门诊 |
40% |
60% |
500.00 |
意外伤害门诊 |
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 |
800.00 |
(四)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等,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在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刷成都市社保卡直接联网结算报销。
(五)在校大学生生育补助
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六)住院的报销政策
项目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大病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
起付线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
上一年度城镇收入可支配的50%(2020年城镇收入可支配收48593元)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无起付线 |
封顶线 |
上一年度城镇收入可支配的6(2020年城镇收入可支配收48593元 |
无封顶线 |
40万元 |
15万元 (治疗年度) |
报销比例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75%; 三级医院60%。 |
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5%;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6%。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 |
报销序列 |
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费用和民政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以上标准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八)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大学生凭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医保病人入院手续,出院时与该医院结算住院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中在四川省省内住院无需申请异地就医,可直接刷成都市社保卡进行异地联网结算;到四川省省外医院入院后拨打医保局电话028-83996837电话备案申请异地就医,如未申请异地就医,又不在医保规定的特殊期间和户口所属市内住院,医保一定会降低10%的比例报销,申请成功后,可在异地医院住院后直接刷卡(归属地为成都市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异地联网结算,不能进行刷卡结算的,按照异地住院报销全额垫付的资料,提交医保局进行手工报销。
社保卡的问题以及具体报销办法参照校医院官网/xyy/相关专题。
(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4.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我校的医疗保险机构
由于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宽(涉及校财务、学工、团委、校医院等),政策性强,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校特成立“医疗保险服务科”,委托校医院管理,具体经办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校医院医保科联系电话:028-83032560)
校医院医保科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