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和经办银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四条 同一学年学生在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六) 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具体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八条 贷款期限、还本宽限期及贷款本息偿还时间和方式等均按照已签署的贷款合同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贷款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如实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具体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
(二)学生个人及家庭情况简介(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在校期间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内容);
(三)《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学生证(复印件);
(六)农行借记卡(复印件);
(七)未满18周岁的学生,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和监护人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八)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学校初审。学校按要求审核学生的贷款申请资料(学院审核/资助中心复核),在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并向经办银行送交《西南石油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初审合格名单》和学生的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送交的《初审合格名单》和学生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借款学生的资质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
(一)贷款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通知学校组织通过审批的学生面签借款合同;
(二)合同签署完成后,经办银行应将借款合同送达一份到学校,学校收到借款合同后应及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三)成功签订合同后,借款学生应及时将贷款相关信息告知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银行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期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学年分期放款前,借款学生应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第五章 展期、还款和征信
第十四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学校审核后,报送经办银行审批,由经办银行为借款学生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证明,申请休学贴息。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终止学业的情况时,借款学生本人应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照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提前还贷;
(二)借款学生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如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西南石大〔2014〕1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