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下同)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以当年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为准。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金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双面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持《申请表Ⅰ》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校计划财务处(采购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应缴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等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上述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学生资助日常工作机构〔成都校区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南充校区为学生发展部(团委)〕。
(五)学生资助日常工作机构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后,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学生的受助资格、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所在校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校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考虑两校区办学实际,授权学生资助日常工作机构〔成都校区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南充校区为学生发展部(团委)〕牵头负责所在校区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日常工作机构定期将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因学校经办人员原因导致学生资助资金漏报、错报,由经办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资金。对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冒领、侵吞国家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