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资助体系包含项目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等。
第二章 本科生资助体系
第一节 本科生奖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中央财政、省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类奖助学金,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当年最新工作通知要求和《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评定。
第五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一等1500元/人、二等1000元/人、三等600元/人,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当年评审工作通知要求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事业经费出资设立,评定细则如下:
(一)评定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比例:
特等奖学金为1500元/人·学期,比例0.2%;
一等奖学金为500元/人·学期,比例3%;
二等奖学金为400元/人·学期,比例6%;
三等奖学金为300元/人·学期,比例9%。
(三)评奖条件及办法:
1.政治素质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参评学期学分绩点排名在评选范围内的前二分之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学校体委规定的“良好”标准。
5.每学期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同一专业年级中按综合素质测评分由高到低评定。
第七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按照相关项目的捐赠协议评定;捐赠协议对评定程序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国家奖助学金执行。
第八条 除学校出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外,原则上同一学年度政府类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不允许兼得;政府类助学金可与社会类助学金兼得,但社会类助学金之间不允许兼得;奖学金可与助学金兼得。
第二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办理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经办银行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三节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出资,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十三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 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第十四条 四川省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对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实施学费奖补。奖补年限以实际学制年限为准,奖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按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四川省外基层就业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就业所在地政策执行,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流程按就业所在地要求执行。
第五节 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是由学校出资,在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一种资助方式。包括“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大学生爱心基金”和“大学生圆梦基金”。
第十九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补助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流程等按《西南石油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大学生爱心基金”由爱心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罹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审批。资助金额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资助金额10000元以上的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圆梦基金”由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学生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家庭经济困难烈士子女。每年秋季学期评审并发放一次,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
第七节 学费减免与缓交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是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及办理流程按上级部门相关工作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一种资助形式,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绿色通道暂缓缴纳的最高金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其审批程序为:由新生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审批办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学生资助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两校区办学实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南充校区学生发展部(团委)分别负责成都校区、南充校区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信访投诉处理制度,公开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学生及家长、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程序做好登记、整理和回复、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内部监督排查机制,定期进行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重点把好受助学生学籍、资助对象认定、公示、信息上报和资金发放“五个关口”。对违反学生资助政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不担当、不作为造成监管失守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八条 已获资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获助资格,并减少、停发或追回资助资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有不诚信行为;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不恰当消费行为者;
(五)其他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获助资格并减少、暂停或追回资助资金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长奖学金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年级本科生。2022级及以前年级执行入学时资助体系办法(原本科生校长奖学金最多执行至2025年12月为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资助办法》(西南石大学〔2022〕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