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保障研究生学习生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档案转入我校(档案转入截止时间为入学年份9月30日前)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发放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助学金实行停止、恢复或终止助学金的发放:
(二)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助学金自手续办理完成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待其复学或入学手续办理完成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①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助学金;②记过处分,停发6个月助学金;③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助学金;④开除学籍处分,停发该生所有年度助学金;以上情形均从处分下达之日起执行;
(五)恶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学费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为警告或不合格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七)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助学金打入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年2月、8月不发),博士研究生13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学制期限内,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要求的规定年限进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原则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受理并解答研究生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疑问和咨询,并对研究生进行助学金发放资格认定,同时对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学〔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