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我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我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在我校校园网首页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我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理外,还将事实认定结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他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我校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调查与处理程序
(一)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需填写“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表”交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作者是研究生或成教学生的,由学位办公室转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该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另成立专家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学位论文作者是本科生的由学位办转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务处对其认定结论需填写“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调查认定书”交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将其送交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认定书”的结论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在认定书中签字。学校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实施细则》给予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认定书”的结论存有异议的,需在认定书的相应栏内陈述和申辩。向学位办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学位办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家或校外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当事人的学位论文和“认定书”重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填写认定结论。学位办将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如同意学校认定结论,学校根据认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学校认定的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