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返校教职工及家属居家观察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4日      作者:     编辑:李洪祥     审核:     浏览:[]

校内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正有序开展。但随着返校教职工及家属逐渐增多,校内人员流动明显增加,考虑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总体要求,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保障全体教职工及家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返校教职工及家属居家观察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校教职工及家属必须向本单位和社区如实报告返校前的详细行程和接触史,不得瞒报、漏报;必须严格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居家观察指导规范》做好居家观察。若因瞒报、漏报行程和接触史,或没有严格落实居家观察要求而导致疫情传播者,将坚决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追究相关教职工的责任。

居家观察规范:

1.自觉居家观察至少14天,原则上不外出;如因工作确需外出,一定要佩戴口罩,遵守学校门岗各项管理规定,但不得出入人群聚集的地方,不要和他人密切接触。

2.每日至少测量体温2次,应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如:发热、乏力等)。

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部卫生。咳嗽时,使用纸巾遮掩口鼻;若手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应立即用流水与洗手液洗手并采取消毒措施。

4.如出现相关症状,请及时与校医院联系。

二、各单位要将本通知传达至每一位返校教职工及家属,确保本单位返校教职工及家属严格落实居家观察要求,要引导和督促返校教职工及家属减少外出,要给居家观察的教职工家庭给予帮助,最大限度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若因通知传达不到位,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疫情传播的,将坚决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单位负责切实做好返校教职工及家属居家观察台账统计工作,离退休工作处要做好离退休返校老同志及家属的居家观察工作台账,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医院要做好居家观察教职工及家属的跟踪调查和情况了解,掌握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出现疑似病例要根据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五、保卫处指导社区组建督导巡查队,做好返校教职工及家属的摸排、登记工作,掌握校内居住返校教职工及家属的居家观察情况;要做好居家观察教职工及家属外出登记和劝返工作,督促严格落实居家观察。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西南石油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24          

 

附件:突发!因刻意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确诊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一、青海·西宁

1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全文如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来青返青人员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

获悉该案后,西宁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推进案件高效、高质量办理。

 

二、广西·玉林

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被立案调查。

2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20201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江西·赣州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关于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202022 

四、广东·汕头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1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来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带其到卫生院接受相关检查,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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