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设[2013]4号
为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列入固定资产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二条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严防损坏和丢失,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一律应予赔偿。
第三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修理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盲目使用的;
4、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的;
5、保管不当的;
6、个人借出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7、由于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8、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赔偿规定
1、损坏、丢失零部件且可修复的,只赔偿零部件价值和修理费。
2、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零部件致使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按仪器设备原值折旧作价赔偿。其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将参考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的责任事故,按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五条减免或加重赔偿
1、对于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免赔偿。
2、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的,按仪器设备原值的2至3倍赔偿。
第六条赔偿程序
1、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薄》,对损坏、丢失的设备及时登记,以作为赔偿和核销的依据。
2、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尽力挽回损失并及时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或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专案进行处理。
3、凡属责任事故,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三份,由设备使用单位领导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的赔偿处理意见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