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文件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内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吨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米的起重设备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盛装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容积大于等于30L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负责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装场所的评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各使用单位应督促使用人完成特种设备的操作日志,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三章 购置、安装与使用
第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单位,须对该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采购。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的制造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制造商或经制造商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各使用单位应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应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要求。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
第四章 日常保养与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督促使用者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记录,有作业操作的需填写操作日志。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其中压力表、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起重机械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定期检验合格后7日内,各使用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备案。
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各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在故障排除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与环境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和张贴警示标志,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成立实验室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组长为本单位负责人,成员由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安全管理员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包括泄露、燃烧、爆炸、吊物坠落等)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六章 特殊管理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除本文第二条之外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其他特种设备(包含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的设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无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但使用单位须定期对相关压力附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和保养记录,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气体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二十五条 气体集中输送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气体名称、组分、管理人员等。存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