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GBT 26571-2011)、《气瓶的搬运、装卸、储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品”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所需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库房”特指位于学校三期北校区的危险品库房。
第三条 创建安全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危险品入库
第四条 危险品申请入库,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西南石油大学危险品入库申请表》。详见附表1。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危险品必须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包含品名、种类、所属人及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内外包装的,内外包装均需贴好标签。
第六条 气瓶的入库。气瓶的入库要求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1)入库的气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2)入库气瓶应当标明压力、体积和气体种类。
(3)入库气瓶瓶身应当具有与所装气体的相符的颜色和文字等标记,并需质检合格标志。
(4)经私人私自改装或者充装与原气瓶不符的气体的气瓶不得申请入库。
(5)所装气体不清楚、瓶身标志模糊、过期等气瓶不得申请入库。
(6)对于空瓶要贴标签说明(包括剩余压力),便于进行分类存放。
(7)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员审核判定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8)气瓶需要配置安全帽、防撞圈等。
(9)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不得入库。
第七条 原油等油品的入库。原油或者测试样品油必须使用无泄漏的油桶盛装。对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容器盛装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拒绝入库。
第八条 其他危险化学品不能申请入库存放。
第九条 如因包装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由物品所属个人或单位负责。
第三章 危险品存储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库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所有危险品在提交存储申请通过后自行将危险品运送到库房并根据工作人员指示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库房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库房物品进行检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对库房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检查库房时发现包装或者容器损坏,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时,有权进行及时的处置,在处置后再联系物品所有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处置因腐蚀、泄漏、过期等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危险品收费
第十六条 为了减少库房危险品的存储量,降低库房使用风险,对危险品的存储实行适当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存储危险品前两年免费,从第3年开始收费,第3-4年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存储的气体钢瓶(非空瓶),小于等于20升,每月收取5元/瓶;大于20升,每月收取10元/瓶。
2.存储的油品及危险样品,以容体积为准进行收费,小于等于10升(含10升),每月收取5元/(桶或瓶);10—25升(含25升),每月收取10元/(桶或瓶);大于25升,收取15元/(桶或瓶)。
3.对于存储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照一月计算,不足半月的可忽略不计。
4.每年3月和9月进行前半年结算,可以由科研项目及其它经费转账。按结算期规定过期1个月仍未交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以按危废直接处理,后果由所有人自负。
第十八条 存储物品从第5年起,每月的收费以第3-4年收费标准翻倍收取。
第十九条 收费方式。存储管理费转到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专项”(校内账号0103030019018)账户。
第二十条 所收取费用将用于库房的升级改造或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逃避存储费用,在危险品到两年时办理出库,然后再入库等行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拒绝入库。
第五章 危险品出库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月底清查库存与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予以更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存储者需要提前填写提交《西南石油大学危险品出库申请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能出库。详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储超过两年的危险品出库,需缴纳足额规定的存储费用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库房现已存储的危险品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台账记录的入库之日起开始计算存储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