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基本原则。学校所有学院所属实验室、国家(部)重点实验室以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中心(或科研团队)、实验室四级管理体制。(见《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由实验室分管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组织制定全校性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 学院、直属单位和研究院(所)的党政行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与安全秘书等人员;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组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所在中心(或所属科研团队)的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实验中心(或团队实验室)的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保证实验室安全投入;保证本实验中心(或团队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的督促落实;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教学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所在实验房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本实验房间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包括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危化品采购、存储和领用办法、定期检查和值班制度等),督查落实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和准入制,与所有进入本实验房间学习、工作的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如实登记本实验房间各类危险源的台账,主要包括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钢瓶、特种设备等;梳理本实验房间危险源,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制订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做好本实验房间安全、卫生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更新安全钥匙;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 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责任为: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相应考核,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教学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者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需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的师生员工均需定期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学生则必须经过学院安排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并通过网上考试,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外来人员也需通过实验室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具体内容详见《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西南石油大学放射安全管理办法》),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腐蚀物、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须持证上岗。(见《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复核、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及防护装备管理
具有安全风险的实验室,需根据危险因素和程度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各单位应结合实验室具体实际,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外侧。
(二)各实验房间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存放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应针对重点安全部位(如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传动、噪声、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辐射、强光闪烁、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场所),制定相应的危险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陈列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如确需通宵实验,必须有两人在场,并事先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与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见《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应高度重视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客观原因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中心)、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操作不当等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