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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放射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04月28日  作者:  编辑:伍建川  审核人:  

西南石油大学放射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源与射线装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对《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校设字[20071号)和《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校设字[20076号)进行修订和增补,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与原条例细则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规范我校所属场所内购置、存储、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行为,从事上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是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两个方面。根据我校实际,放射源特指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各类X线机(医用)、衍射仪等射线装置。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为我校放射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放射安全管理和制度执行。

第五条 放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院(中心)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放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实验室主任及科室主任为本室放射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各放射使用和管理人对相应放射源、射线装置负管理和使用责任。

第七条 放射相关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辅助领导进行安全管理,开展日常工作。


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使用、新增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必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使用场所竣工后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条 放射单位从事的相关活动仅限于西南石油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不得越界。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我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备案、使用和管理。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放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其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制度和急救治疗措施。将必要的制度张贴于实验室等放射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各放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放射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院(中心)领导、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努力减少或消除事故的危害、控制事故发展。

事故的经过和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放射源、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四川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防护培训班,并通过培训,由四川省环保厅颁发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已拿到合格证的,每四年必须重新参加一次四川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防护培训。工作人员还必须要熟悉所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在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向其说明工作风险、安全注意事项、相关防护和急救治疗措施内容。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健康标准,体检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在岗期间,享有每2年一次的健康复查权利。脱离放射工作时,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各放射单位必须及时将放射工作人员的增减变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片,每季度交由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记录存档。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个人剂量计,不得丢失,离岗交回。

第十九条个人剂量监测异常的,必须查明原因,立即整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健康检查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岗位,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和环保意识,遵守放射安全与防护的法规制度,严格按技术规程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参加放射工作实行教师负责制,由持证的辐射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教学工作指导、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可享受营养保健,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放射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放射相关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防护标准,在使用、贮存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及其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及警戒线,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灯。

第二十四条 放射接触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放射场所。

第二十五条 各放射相关单位必须每个月对放射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检或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每年度的12月底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递交本单位放射安全与防护状况的自检年度报告,并报成都市环保局。

第二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贮存、使用场所在终结运行后必须依法实施退役。未经退役,严禁擅自将放射场所改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放射场所,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获批后方可施工。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转入和购买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放射源购置申请表》或《射线装置申请表》。放射源还必须向成都市环保局报告申请,持环保局批复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后方能实施订购。

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一起混放,贮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放射源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记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管理单位,必须设立使用记录簿,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放射相关单位须建立本单位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管理台账,记录其基本信息、库存信息、移动记录和现实状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各放射相关单位必须每个月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检或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四条 放射源、射线装置因期满终止或确定不再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时,必须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并向成都市环保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送贮、注销等手续。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放射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类别、时间分类分装,暂存于独立空间,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并向成都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统一处理,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处置、报废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事故责任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放射意外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情节轻重进行。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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