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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各地已经开始为环境保护税开征做准备工作,多个地方公布了征税方案。

为了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环保税法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险废物为每吨1000元;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缴纳。

目前,从各地公布的方案来看,各地选择的税额标准有一定差异。比如,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陕西、青海等地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国务院明确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保职责,调动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当中的积极性,增强环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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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期3年

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等四方面的条件。

《公告》要求,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记者注意到,新政意味着施行3年多的免税政策延期3年。

201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明确对纳入工信部、国税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采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而优惠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5e中国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