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至四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委员会成员均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具有硕士点的院系可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任期三至四年。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校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核各学位授权学科的培养方案;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拟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
(五)作出撤销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七)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八)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它有关事项;
(九)讨论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实行答辩申请和学位申请、审核制度。博士研究生至少在取得学籍三年、硕士研究生至少在取得学籍二年按规定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完规定学分,达到我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相应的研究生学位。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在接到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学位申请后,研究生部各职能科室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就是否同意答辩及时回答研究生并书面通知相关院系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选题原则
学位论文选题情况直接决定了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深度和可能达到的结果,我校研究生应在进行广泛的文献阅读的基础上,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学位
论文选题工作。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原则
结合导师的科研工作,选择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
选题的难易程度适当,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预期的结果;
选题无重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原则
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
选题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在撰写的学位论文中要有创造性成果;
第五章 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工作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制度,所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进行开题论证。在论文研究期间接受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具体要求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论文研究与撰写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研究生与导师或与他人合作的论文,应指明哪一部分是独立完成的。如果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系硕士阶段工作的继续和深入、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成果;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观点必须正确,结论和建议对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论文的理论部分必须概念清楚,分析严谨,实验部分的数据要真实可靠,有较好的重复性;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和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成果(如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新理论;设计、实验技术的新创造、新突破;提出一定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理论,解决前人未解决的工程技术关键问题等)。要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编写要求和编写格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由相关院(系)负责组织,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论文送审专家名单并具体组织学位论文的送审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评阅实行匿名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专家。每份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二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评阅。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作者对本课题范围内的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和评述,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学位论文有无新的见解,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质询研究生的问题,论文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为两周,各院(系)送审论文要保证评阅人的时间,保证评阅人学术自由。如果二位评阅人意见属否定时,本次申请无效,不能举行答辩,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如遇到一位评阅人意见属否定时,可另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果增聘评阅人的意见属否定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举行答辩,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关学科领域内造诣较深的专家。每份博士学位论文应有五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五位评阅人中至少有二位是校外专家。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作者对本课题范围内的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和评述,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学位论文是否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是否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质询研究生的问题,论文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为三周
,各院(系)送审论文要保证评阅人的时间,保证评阅人学术自由,在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对博士生保密,并密封传递。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可另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果增聘的评阅人意见仍是否定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进行答辩,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如果五位评阅人中有二位及二位以上评阅人意见是否定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进行答辩,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导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若答辩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时导师不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小组成员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组成。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秘书名单;
(2)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得超过40分钟);
(3)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答辩会议人员提出问题,答辩委员会主任宣读评阅人质询提出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后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主任向研究生宣布答辩决议,研究生致谢词,主任宣布答辩结束。答辩过程中,秘书要做好记录工作。答辩后三日内秘书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部。
(三)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同意答辩通过、是否同意毕业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算通过,决议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作出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通过,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才能生效。
对于答辩
委员会
同意研究生答辩通过、同意毕业而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答辩
委员会
应就是否同意研究生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重新答辩一次(只能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的决议。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成员中必须有二名校外专家,导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若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时,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协助主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组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进行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秘书名单、答辩研究生名单;
(2)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得超过60分钟);
(3)答辩委员会主任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人员提问,研究生回答问题;
(6)回答问题终止,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后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主任宣布决议,研究生致谢词,主任宣布答辩结束。
(三)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同意答辩通过、是否同意毕业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算通过,决议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作出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通过,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才能生效。
对于答辩
委员会
同意研究生答辩通过、同意毕业而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情况,答辩
委员会
应就是否同意研究生在二年内完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只能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决议。
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也不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但论文已达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而申请人又是同等学力入学者或由硕士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博士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相关院系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参与接待工作。
第九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推荐时,会议出席人数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应对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分委员会可做出明确决议: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不建议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评定会议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应对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某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章 其他
第
二十四
条
本细则于通过之日起实行
。
第
二十五
条
本
细则
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以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
二十六
条
本
细则
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西南石油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
00
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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