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我校“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保障学术自由,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以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繁荣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为建设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要特色和优势,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研究教学型大学作贡献。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所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公正、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的学术评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聘任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治学严谨;
(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我校专家学者中遴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一般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专家学者担任。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多种形式推荐产生,经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聘任。校长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在学校内外专家学者中聘任,但人数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10。
(三)学术委员会由27-33人组成,其中担任党政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或校长推荐的人选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均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等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等出现的委员缺额,应及时增补,经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按本章程第四、五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评议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评议学校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评议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
(四)评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五)评议学校重点学科的设置及学科带头人人选;
(六)评议拟引进的高级人才及学科带头人;
(七)评议校内向外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八)审定专业技术职称及博士研究生导师评审条件和总体方案;
(十)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和国际国内学术团体司职人选以及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事项;
(十一)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团队及人才等;
(十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
(十四)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评议、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在学术委员会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委员会工作;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到会人数应当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
(三)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发展规划、人事、教务、科研、研究生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由各职能部门将拟提交的议题报请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术委员会5名以上(含5名)的委员联合提出议题报请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议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电子文档提前一天呈送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制度。可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所表决的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按本章程规定应该回避的委员,应当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所讨论的议题若与本人相关、或者与本人的近亲属、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直接相关,该委员应当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评议的议题,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评议的事项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保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会议记录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学术委员会,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相应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南石油大学
二O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