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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7-06 点击:[]次 作者: 编辑:熊凤 审核人: 来源:

校内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20〕3号)(附件1)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校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为顺利完成我校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自评报告

各相关单位参考《国家对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附件3),按照工作分工(附件4),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总结近年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成效,形成自评报告(附件5)。自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1)经验做法与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各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的经验做法、主要成效。

(2)主要问题:在自查基础上,针对2019年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3)改进措施:针对自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举措。

(二)支撑材料

针对自评报告的内容,认真梳理相应的支撑材料,形成支撑材料目录(附件6)。

二、时间安排

1. 7月13日前,各相关单位按照分工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向教学评估处提交自评报告(附件5)和支撑材料目录(附件6)。

2. 7月20日前,教学评估处完成学校总体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查工作,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校自评报告。

三、工作要求

1.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查工作,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按时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

2.自查自评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既要全面总结工作成效,又要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

3.自评报告要语言精练、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同时,各相关单位必须做好相关支撑材料的整理、分类。支撑材料由各单位自行保存,以备抽查。

四、其他

1.各相关单位将附件5和附件6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swpujxpg@163.com;纸质版文档(1份),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教学评估处专项评估办公室(思学楼A304)。

2.如有疑问,请联系教学评估处。联系人:熊凤;地点:思学楼A304;电话:2311。

附件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的通知

附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校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3国家对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

附件4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评报告撰写分工

附件5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评报告

附件6教育职责履行情况自评报告支撑材料目录

教学评估处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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