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修订)》和《西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8月印发)》,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有关要求和规定见报到须知)。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研究生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招生复试录取时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得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与当年研究生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并接受资格审查。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有关“休学与复学”的规定进行休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学业资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要求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考核要求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与考试管理规定》及《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研究生入学报到后应按照各学院工作安排落实指导教师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以《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为依据,对整个培养期间研究生需要“学习的课程”进行确定和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初步安排;
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后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予以确认,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与考试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前应按照“研究生教学安排”进行选课,选课以学期为单元,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确定的课程和自身学习时间安排,对每学期要学习的课程进行确认;
研究生选课后必须进行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研究生因病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随下一次开课进行课程重修;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取消补考实行课程重修,研究生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达到两门,学校对其作试读或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申请跨院、校及参加网络课程学习的规定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外课程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研究生相关成果认定为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在三年期内,经学生申请、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制度》实施。无故缺席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我校研究生培养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研究生新生未完成报到注册不得申请休学,申请休学应在办理完成入学手续(确定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缴纳第一年学费)后进行;研究生新生休学后复学时申请退学,其所缴纳的第一年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研究生休学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另行延长其学习年限2年,研究生凭相关“创业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可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将“应征入伍批准书”交至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视不同原因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一)研究生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研究生休学及其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的,研究生院在其网站上作 “拟退学研究生名单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研究生无回复或无正当理由,学校做退学(除名)处理。
对被做退学(除名)处理研究生,在校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未在校的研究生应当来校或委托他人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研究生对其所持证件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二)研究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或因现实表现等原因被学校勒令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因特殊情况告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通过其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在接到拟退学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对确定拟作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工作部会稿相关文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作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退学自此决定书出具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已离校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本人的,由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工作部通过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被作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相关退学证明;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学校进行除名处理。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西南石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三)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研究生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和授位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达到授位条件的,只颁发毕业证书,待达到授位条件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未通过答辩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颁发结业证后,研究生应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在颁发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按授位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未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或虽修完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但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生申请退学且在校时间到达到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时间未达到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科专业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完成本学科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学科专业并达到该学科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南石大研【2014】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