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作者:王飞 | 编辑:符晓 | 审核:周东华

西南石大教〔202455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勇于创新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推免选拔质量,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推免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德为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条 坚持全面发展。既要注重学生学习成绩、一贯学业表现,也要加强对学生科研创新能力以及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引导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拔以过程性评价为主,以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强化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的推免工作环境,确保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两级管理。推免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领导,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学院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推免管理细则,明确推免生选拔范围及条件、各专业指标分配原则、推免生选拔办法等。推免管理细则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审定后,向全院学生公布并严格执行。原则上,已公布的学院推免管理细则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和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是推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和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学校和学院的推免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主要是统筹和推进推免工作,集体研究审定推免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全校拟推免生名单,及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受理有关推免工作的举报并调查和处理推免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协调处理与推免工作相关的其它重大特殊事项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及硕士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总人数为奇数,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本学院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各专业推免指标、组织开展推免生的考核和选拔、配合领导小组调查和处理推免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等。工作小组应由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院领导、分管本科学生工作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工作小组总人数为奇数,设组长1名。

第八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代表学校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进行审核鉴定。审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

 

第三章 推免生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推免生选拔范围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并在我校就读的应届拟毕业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以及“中高计划”等培养项目的学生)。

第十条 报名参加推免生选拔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因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记录,报名时无尚未解除的其它违纪处分;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所在专业年级教学计划前三年所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无未修、补考(不含因缓考参加的补考)、旷考、取消资格记录;

(五)所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居所在专业年级前40%,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居所在专业年级前40%,排名统计时间均以所在学院规定为准;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七)达到学院规定的其它报名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对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外语专业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要求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专长和创新创业成效等方面考核合格的本硕连培学生,可报名申请直接推免资格。此类推荐生占用其所在学院的推免指标。

 

第四章 推免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推免指标,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向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和专业倾斜,并参考各学院应届拟毕业本科学生人数和往届推免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学院推免指标。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推免指标,结合学院学科专业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推免指标分配原则,确定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及候补人选指标,严禁直接按照各专业应届拟毕业本科学生人数占比分配指标。各专业的推免指标数之和不得超过学校确定的学院推免指标数,候补人选指标数按专业推免指标数的20%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十四条 学院的推免指标只能用于推荐本学院的本科学生,若学院未能完成推免指标,则剩余指标学校收回,由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重新分配。

 

第五章 推免生确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在校本科学生均可自愿报名申请参加所在专业的推免生选拔。学院根据参加推免遴选学生的遴选考核成绩,按专业由高到低确定拟推免生及候补人选。

遴选考核成绩包括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和综合能力考核成绩两部分,其中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80%,综合能力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20%,具体由学院确定并在学院推免管理细则中明确。

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由学生所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按照公式“50+平均学分绩点×10”计算确定,满分100分,保留两位小数。推免平均学分绩点以本科教学服务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综合能力考核成绩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学习、体育艺术特长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考核指标构成,满分100分,保留两位小数。学院应合理设置综合能力考核各项考核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学院在推免管理细则中明确。

第十六条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特殊学术专长,以及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学习、体育艺术特长等情况。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综合能力考核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相关赛事、刊物及对应的考核评价办法由学院在推免管理细则中明确。

学院审核小组对报名参加推免遴选学生(含本硕连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对学生提交的多篇(项)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均要给出明确的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综合能力考核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推免管理细则中确定的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和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占比进行折算,确定遴选考核成绩,并根据遴选考核成绩按专业由高到低确定拟推免生及候补人选。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专长和创新创业成效等方面考核合格的本硕连培学生,经本硕连培生导师书面推荐,可获得拟推免资格并优先使用其所在学院的推免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最终确定的拟推免生人数及候补人选人数分别不得超过本学院公布的各专业推免指标及候补人选指标。

 

第六章 推免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通知安排和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年度推免工作并在学校网站发布相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小组须根据本学院推免管理细则及学校年度推免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学院年度推免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专业推免指标及候补人选指标、学生报名要求、选拔使用的相关成绩提取和有关支撑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学院选拔办法、拟推免生名单公示、日程安排及相关措施等,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所在学院公布的推免实施方案,自愿提交参加推免遴选报名申请。学生在提交推免申请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不随意放弃推免资格。上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后,因放弃推免资格造成推免指标作废的学生,学校将在学生档案、学生登记表中如实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答辩,鉴定、答辩结果在学院办公区醒目位置和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3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时按要求完成学生的选拔工作。拟推免学生名单及拟候补人选学生名单要在学院办公区醒目位置和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3日。公示期间,若有学生被取消拟推免资格或放弃拟推免资格,可由本专业已公示的候补学生顺延递补。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推免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学院拟推免学生进行审定,并将通过审定的拟推免生名单向学校党委汇报,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以上级部门通知要求为准。

 

第七章 推免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凡在推免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相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个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推免遴选申请资格和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各学院须认真执行国家推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工作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和工作程序做好推免工作。原则上,学院发布的公示内容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内容作出说明并传达相关学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学院应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推免工作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须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须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备申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学院均设推免工作举报电话、邮箱等,并向全校公布,将学生对推免程序、标准的意见和对结果的异议纳入学校信访举报、申诉受理,充分保证学生反映问题以及申诉渠道畅通。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促进他们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受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或受刑事、行政处罚;

(三)有学术不诚信行为;

(四)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石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委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如国家推免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学校推免工作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