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教〔2024〕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督促教师潜心教学,检查课程教学效果、检验学生学习成效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强化课程考核的公正公平,抓好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本科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各环节。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课程考核管理机制。
第四条 课程考核包含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其中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教学工作和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负责全校所有课程考核的组织协调、过程监控与目标评估。
第六条 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学院)是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课程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考题管理、考核安排、考务培训、试卷评阅、教学事故处理、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及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等。学院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职责,使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切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承担监考工作是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教师每学期应承担一定场次(由学院确定)的监考工作,其履职情况是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课教师须参加所讲授课程的监考。
第九条 监考人员主要从在岗教师、离退休职工、学校聘用的助教和兼职辅导员等人员中遴选。担任监考的人员必须经学院培训,熟练掌握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守则,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场的监考Ⅰ须由在岗教师担任。
第十条 考场巡查是保证课程考核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校领导、督导专家以及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学评估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应经常性深入课程考核一线检查巡视,了解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指导考务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状况。巡考及考务工作人员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安排,负责处置课程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三章 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课程结业考核资格审查制度。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结业考核的学生,其该课程考核成绩信息中标注为“旷考”,总成绩记为“0”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该课程的结业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信息中标注为“取消资格”,总成绩记为“0”分。学生参加被取消结业考核资格课程的考核属违规行为,其成绩无效。
(1)一门课程旷课3次及以上;
(2)一门课程缺课达总学时1/3(经批准同意免听或部分免听的除外);
(3)一门课程的作业、实验报告等有1/3 及以上未完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学生,应予取消其结业考核资格,并通过本科教学服务平台在课程结业考核前予以登记和公布。
第四章 缓 考
第十四条 通过课程结业考核资格审查的学生应按时按要求参加课程结业考核。确因考核时间冲突、伤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可通过本科教学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缓考,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经辅导员、任课教师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缓考应由学生本人在考前申请。确因突发伤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学生本人无法在考前申请且不能参加考核,须于考前将相关情况告知辅导员及任课教师,由辅导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代学生申请办理缓考。辅导员代学生申请办理缓考的时限不超过考核结束后2日。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申请被取消结业考核资格课程的缓考。若已办理缓考课程被任课教师取消结业考核资格,则缓考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已办理缓考课程的结业考核。学生在考前通过本科教学服务平台取消缓考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核。
第十八条 缓考课程的结业考核随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进行。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课程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要求,推进考核模式的改革创新,灵活运用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加大学习的时间投入和精力投入,切实提升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课程结业考核方式分为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操作、机考、论文(研究或调研报告)等。采用开卷笔试的,应由命题教师在试卷上标明,并注明允许学生携带的物品及数量(如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练习本、字典等)。
第二十一条 课程应加强过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将预习、听课、考勤、作业、实验操作、研讨以及各种形式的阶段性测试等内容纳入指标体系,科学设置每一指标的权重及评分标准,不得仅用单一指标评定学生的过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如实记载学生过程学习情况,严格评定并及时公布学生的过程考核成绩,提升学生课堂参与度、学习任务完成度和学习质量达成度。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等,通过随堂测试、小论文、报告、中期考试等多种方式开展课程阶段性测试。课程阶段性测试次数建议见表1。
表1 课程阶段性测试次数建议
序号 |
平时成绩占比 |
阶段性测试次数 |
1 |
平时成绩占比≤20% |
至少1次 |
2 |
20%<平时成绩占比≤40% |
至少2次 |
3 |
40%<平时成绩占比≤60% |
至少3次 |
4 |
平时成绩占比>60% |
至少4次 |
第六章 命题及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须加强命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教学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教师开展命题工作,要严明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强化试卷命制各环节的监督、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为依据,在确保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正确的基础上,有机融入课程思政;要不断拓宽命题材料选择范围,丰富命题材料类型,确保命题材料的权威性;要科学设置试题难度、试题类型、试题结构。既要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又要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试题(含非标准化答案试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原则上,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试题(含非标准化答案试题)分值占比应达到60%及以上。
1.采用笔试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主讲教师不参与命题,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组织专人命制两套效度、信度及份量相当,但考题不同的试卷(第一套、第二套),其中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每套题还须按A、B卷命制试卷。建有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专人从题库中抽调试题组成试卷。相同课程号的课程必须使用同一套试卷。
2.采用机考的课程,课程所在教研室应加大课程考试平台的建设,实时补充和完善考试平台中各类题型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学生考试时能随机抽取试题组成符合课程考试要求的试卷。
3.采用口试、操作等方式考试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组建课程试题命制组,命制多套(一般不少于五套)效度、信度及份量相当,但考题不同的试卷,学生在考试时随机抽取一套试卷进行考试。
4.采用论文、研究或调研报告等方式考查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在教研室采用统一设置考查题目或学生自拟题目的方式进行考查。
5.采用其他方式考核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或课程所在教研室制定明确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实施方案,经开课单位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试卷应使用统一的标准试卷模板命制。其中以分数记载学生成绩的课程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命制试卷,每个考题须标注分值。试题应当逻辑严谨,理论正确,要求明确,难易适中,份量适当。试卷不得与近四年试卷出现大面积雷同或本办法相关要求偏差过大。
第二十七条 试卷和考题审批单上均需注明考核方式、考核用时、适用专业年级及专业方向。其中课程结业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需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的课程,应由开课单位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试卷须经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指定的教师(原则上为非命题教师)在对应的答题纸上试做,达到命题要求后填写试做评价表并完整留存试做记录。命题教师将通过试做的课程试卷、考题审批单和试做记录等材料提交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将试卷装入专用试卷密封袋密封,并安排专人保管。考核组织单位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课程结业考核试卷,另一套作为备用卷或补考卷。补考卷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教师授课、答疑时,应引导学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严禁勾划重点或泄露考题;试卷的命制人、试做人及审批人等严禁向其他人(含任课教师)泄露考题。
第三十条 学院应认真开展课程试卷命题自评、命题质量评估工作,进行典型试题案例分析、命题经验交流,总结命题经验,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第七章 试卷的印制及分发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抓实课程试卷的印制及管理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至少5个工作日,由开课单位安排专人将密封后的纸质试卷及考题审批单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印制。需使用电子文档进行试卷印制的课程,由命题教师负责将核实无误的试卷电子文档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印制。
第三十三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期末统考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分发。其他课程的试卷由命题教师或主讲教师于考前2个工作日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妥善保管,并在考前30分钟送达相应考场。所有课程试卷须由监考Ⅰ于考前 20 分钟领取完毕。
第八章 结业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课程结业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3周内进行,不得占用行课学时。课程结束前均须通过本科教学服务平台进行结业考核安排与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期末统考课程的考核时间及地点安排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课程的考核时间及地点安排由开课单位负责。监考教师、巡考及考务工作人员由开课单位协调安排。
第三十六条 参考学生、监考教师、巡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可通过本科教学服务平台或教务处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课程考核安排。
第三十七条 巡考人员须于考前30分钟到达巡考区域进行巡视,及时掌握考场情况,监督监考教师履职情况,并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务人员须于考前5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试卷分发、考场巡查等考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须严格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参考学生须严格按照《西南石油大学考场规则》参加课程考核。
第九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评阅规范》《西南石油大学本科课程网上阅卷管理办法》做好阅卷、评分工作,确保评阅结果、成绩统计汇总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坚决拒绝任何人关于阅卷与成绩评定的不合理要求及不正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说情,干扰或干涉教师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十章 补 考
第四十三条 补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和组织,一般在学期开学前进行。毕业学期开设的课程,其补考在当学期进行。
第四十四条 当学期课程(不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环节、公共体育等未纳入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但总成绩不低于40分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参考确认后方可参加补考。未进行参考确认的课程,按学生自动放弃该课程当次补考处理。
第四十五条 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旷考的学生,其对应课程的补考考核成绩信息中标注为“旷考”,并取消该学生下一学期所有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四十六条 补考阅卷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和安排。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补考结束后3日内完成阅卷,并通过本科教学服务平台登录成绩。学生获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按该课程成绩系数进行计算和记载,其他课程补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
第十一章 重 修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课程必须重修。
(1)旷考;
(2)考试违纪、作弊;
(3)被取消课程结业考核资格;
(4)课程考核总成绩低于40分;
(5)补考(缓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的;
(6)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环节、公共体育等未纳入补考的课程不及格。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及格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第四十九条 课程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两种。学校根据学生不及格人数、学期课程开设情况等确定组班重修课程,其中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班,其他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申报,经教务处审定后组班。
第十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 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是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学院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查检查;领导班子、教研室及课程教学团队应定期开展课程考核实施情况检查,制定并落实课程考核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达成实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课程考核实施情况专项抽检,发布专项检查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造成教学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违纪作弊的学生,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后勤部、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切实做好考场条件、环境卫生、电力供应、考场广播等与课程考核有关的条件保障工作,以确保课程考核顺利进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4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9〕6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凡在我校举行的国家级、省级统测统考,按照相应的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南石油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