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作者:    审核:    编辑: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持学校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规范学校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环境,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守师生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学校和谐稳定。

学校信访工作是学校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学校大局服务、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学校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师生呼声,关心师生疾苦,千方百计为师生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师生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处理的事项,以及校外信访工作相关部门转交学校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信访工作。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七条  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落实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指导信访工作的开展;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信访工作奖惩。

第八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部、省市、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

(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解决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负责对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复查;

(五)定期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信息,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七)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及交流,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信访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学校交办的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及时向学校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对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事项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三)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

(一)直接向职责范围内应该处理的单位或信访办提出;

(二)通过专设的“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提出;

(三)通过邮递方式提出;

(四)通过拨打专设的“83032003”信访电话提出;

(五)通过学校意见反馈系统提出;

(六)校领导接待日提出。

原则上校领导在校领导接待日接受群众来访。信访办按照信访内容分类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或直接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校内二级单位或者信访办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涉访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联合接访。

第十五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诉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学校职责范围且属于信访事项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其处理程序;非学校职责范围的或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退回信访材料。

第十七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受理、裁决或判决的,信访人应通过相应程序提出;

    (二)应当通过党员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等申诉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通过相应程序提出;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

(六)信访事项经上一级主管单位复核后,信访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

(七)涉及属于相关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类的信访事项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或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视情况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校内及学校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校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  处理信访事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负责,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学校领导应当阅办分管领域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在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规的依规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受理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信访办汇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信访办主任签批后直接转相关单位进行办理;重要事项由信访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校领导签批后,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信访办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交办相关单位,限期30日内作出处理,承办单位答复信访人并向信访办反馈情况,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和信访办,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承办部门未能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办应及时督办,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办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接办信访事项时,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依法依规办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退回学校信访办,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十五条  信访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等相关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或复核。

(一)信访人对校内二级单位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复查,并将复查申请交信访办;

(二)信访办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后,将答复意见及复查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并根据校领导批示组织复查;信访办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帮助其向有关单位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各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条  信访办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信访办定期编制信访信息和年度报告,向学校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信访办负责跟踪核查学校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收到督办通知或者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每年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63日发布的《西南石油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委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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