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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作者:     编辑:蒋萍萍    审核:    点击:[]

为使我校档案资料得到有效有序的利用,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或本人形成的档案,或非本部门非密级档案,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明可直接到档案馆查阅;查阅非本部门的涉密档案,须经馆负责人同意;查阅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记录、上级和本校文件中不宜公开的档案,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批准;上级保密文件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二.外单位人员利用本馆非密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港、澳人员、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本馆开放档案的,须经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利用此类档案,须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介绍和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电话查询档案,只限咨询一般问题。凡要求将查档结果寄往查询单位的,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传真件确认身份并先汇来邮寄费用,经馆长同意方可办理。

四.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登记表,档案原则上在馆内阅览。如因工作确需借出,须经馆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抵押有效身份证件,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天,延长借阅时间需另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归还者,应酌情处分。保密档案一律不出借。对入藏超过30年的永久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并控制复印次数。

五.档案利用者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阅档时,严禁吸烟、喝水,严防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严禁增删、涂改、抽页、调换、撕毁、转借;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更不得丢失。如发现上述情况,对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阅档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必须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凡需复制或摘抄保密档案,须经馆领导批准。复制档案只能在档案馆内进行。

七.校内师生查阅档案免费,代翻译收取技术服务费,超过规定复制数量收取工本费。商业性认证机构进行学历学位认证,按照协议执行。

八.因人事档案的特殊性,还需遵守以下查阅规则:

1.查阅校级领导干部档案,必须经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书记审批,由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指定专人进行;查阅处级干部档案,视查阅内容分别经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审批,并指派专人进行;查、借阅本部门科以下员工档案,由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审批;查、借阅非本部门人员档案,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审批;凡外单位来函来人查阅我校员工人事档案的,按查询内容分别交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利用人事档案。

2.不得通过电话查询干部人事档案。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单位需查阅我校员工人事档案的,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持介绍信到我馆人事档案室查阅。组织人事部门因日常工作需要查档,可指定专人办理。

3.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借出的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把档案给无关人员或干部本人翻阅。借阅不得超过10天,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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