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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6-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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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收催报借款、借票的通知

2016年10月25日 15:29 作者: 编辑:杨后超  审核:何涛  点击:[]

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

年底将至,根据国家、省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教育厅关于开展年终决算工作的要求,为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顺利完成学校年终财务决算工作,财务处从即日起,对个人借款、借票进行催收催报、全面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1、请各单位在财务处有借款业务的教职工在11月30日前处理完毕。11月30日以后每天按0.05%收取资金占用费,并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执行。个人借款明细及余额可自行在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高级财务查询—我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发布”栏目中查询。

2、对先款后票的学校公共费用借款,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水电气费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管理,督促经办人在12月20日前办理财务核销手续,以确保完成2016年预算。

3、学校为独立核算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垫付的社保费用,人事处、资产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催收,并于12月20日前将2016年的代垫社保款项及时交回财务处。

4、各单位成批预借票据的,如现教部、教务处、设备处、保卫处、体育学院、材料院、地科院、图书馆、学工部、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将所收款项及剩余票据一并交回财务处,下年仍需要使用的,再办理续借手续。

5、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经办人借票后应加强款项催收,及时回收资金,并办理款项确认手续。

各单位经费负责人应加强经费管理,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履行借款核销手续,并按“公务卡”使用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经费借款。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10月25日

上一条:关于变更财务报销票据粘贴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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