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预算与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预算管理,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决算是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编制基础,以预算会计为编制依据。
第四条 预算与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预算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协助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执行绩效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每年抽审部分单位、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校、财务处、预算责任单位反馈审计结果。
第十条 学校持续改革完善预算编制、审定、执行、监督等关键节点,强化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效益性,强化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0月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开始次年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效益、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预算原则。
对按经济目标任务管理的单位,由职能部门组织在每年启动预算编制前组织签订次年经济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人员经费、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的优先级顺序安排。
对重大专项资金应当坚持“长期计划分年安排、当年安排当年预算、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当年任务当年完成”的编制原则和要求。涉及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每年预算应编制一定额度的预备费,用于应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临时性和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四章 预算审批与下达
第十六条 财务处于每年11月向学校各级审批机构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校预算方案按程序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预算下达程序。
预下达预算。因特殊情况,需在学校预算正式批复前执行预算的,按预拨方式下达经费。各单位运行费、确保校园正常运转的经费按当年预算建议数折算至月份进度预拨;其余经费原则上不得预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预算批复前执行的其他项目,由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视项目实际情况,按当年预算建议数的一定比例预拨,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当年预算建议数的30%。
正式下达预算。学校预算方案经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财务处正式下达预算,包括预算项目、项目金额及开支范围。
预算正式批复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的执行。涉及收入的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实现收入,确保在预算年度内足额实现。职能部门应督促经济目标任务单位实现目标任务,并于每年财务决算日前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的执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无预算,无支出”的预算管理要求,要按照下达的预算项目、金额及开支范围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改变预算项目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为盘活存量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严重滞后的项目学校将收回项目经费,调剂用于支持执行进度好、绩效显著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年终,因预算执行不力导致资金损失的,学校按程序追责。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性事项,需对已批复预算的项目、金额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追加或减少预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确因未预计到的重大任务、活动等突发事件必须追加预算的,由使用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因工作任务取消或调整等原因造成减少预算的,由财务处按相应程序追减预算。
第二十五条 因预算调整造成的预算追加或减少统一用于调剂学校预备费。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年末各单位应当进行资产盘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账务清理,在此基础上进行年终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决算期间财务处按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注销年度预算结余。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向学校汇报年终决算情况,编制决算报表。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负责绩效”的原则管理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由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目标实现。
第三十条 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绩效目标描述不清晰或无绩效的项目一律不予投入预算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全面推进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预算执行进度、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投入直接挂钩。
第九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专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和控制。各预算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严格遵照国家、省财经政策和校内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履行会计职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原西南石大财﹝2017﹞7号文件废止。
西南石油大学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印发